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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101个罪名(70)|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储蓄所副主任监守自盗用假币换真钱       
 
发布日期:2022-09-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2201     字体:      

【案例情景】

石某是某国有银行某县分行某储蓄所副主任,邹某是该所出纳。两人年纪相近、兴趣相投,关系亲密。

石某与亲戚李某合伙投资做生意,没想到却亏损严重。李某让石某想办法筹措资金。石某轻信在网上看到的一本万利来钱快的广告信息,加微信认识了陌生男子王某。

随着交往深入,王某尝试向石某介绍假币产品。在王某的再三保证下,石某用1万元购得5万元假币。石某与邹某商议后,利用邹某担任出纳的工作便利,在该储蓄所资金入库时,将假币混在入库资金里,换出真钱。石某将这些钱用于合伙公司资金周转,公司很快度过困难时期。

石某本打算利用邹某陆续将假币赎出,却没想到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陈某在为客户办理现金取钱业务时,发现了夹杂其中的假币。陈某将发现假币的事情逐级上报,储蓄所主任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石某、邹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石某清退了全部赃款。按照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法院判决,石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正的货币,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邹某被另案处理。

【罪名解释】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我国货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

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深刻教训】

做违法犯罪之事想要瞒天过海的人是自欺欺人,心存侥幸地违法犯罪终究会纸包不住火,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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