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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69)|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司副总怠于整改消防隐患 导致商场发生大火       
 
发布日期:2022-09-2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2961     字体:      

【案例情景】

茆某某是某市一家国有商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物业部,负责某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等工作。

某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多次对某商业广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疏散通道有杂物、防火卷帘下有杂物、湿式报警阀无法正常启动等消防违法行为。该消防救援大队先后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茆某某以消防安全管理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等身份予以签收。

茆某某向该商业公司分管领导高某汇报消防隐患,但制度上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尽管茆某某等人开展了整改,也多次向商户宣传消防知识,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但整改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隐患终究还是爆发了。一天深夜,商场通道西侧的一家成衣商铺发生火灾。值班保安发现后立即拨打119,赶到着火现场用灭火器救火,并向茆某某汇报。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现场处置,发现部分防火卷帘存在损坏、部分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致使卷帘无法正常下落。一些消防通道存在占道经营现象,影响了火情处置速度。

经认定,起火原因是商户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商铺外,车内电气线路故障造成车辆起火,引燃了附近的服装等可燃物。该商业广场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700万余元。区监委对茆某某进行讯问。

法院判决,茆某某作为公司负责消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茆某某被判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罪名解释】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深刻教训】

火灾猛于虎,每个人都要树立“道路千千条,安全第一条”的意识,主动排除火灾隐患。任何单位都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特别是扎实整改消防管理部门发现的消防隐患,切忌搞形式主义应付了事,实现“花小钱除风险,无隐患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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