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职务犯罪名解读|让公权力监督不留空白 |
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4229 字体: 小 中 大 |
【解读依据】(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专家解读】(省廉政文化建设研究会理事、湖工大副教授吴建峰:让公权力监督不留空白)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一条和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二条列举了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17个其他犯罪罪名,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罪名。”近日,省廉政文化建设研究会理事、湖北工业大学吴建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吴建峰指出,这17个犯罪罪名,涉及范围比较广、领域比较宽,既有涉政治领域犯罪(破坏选举罪),有涉经济、金融犯罪,也有涉邮政犯罪,甚至还有涉军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等,17个犯罪罪名涉及的公职人员的行业多种多样,岗位也有很多。吴建峰说,无论涉及什么领域、什么岗位的职务犯罪,其共同点,都是监察对象的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都依法拥有管辖权。 吴建峰表示,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监察范围和管辖职责。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了公职人员的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使“监察全覆盖”更有遵循。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吴建峰强调,虽然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是“啥都管”、全覆盖也不是“啥都抓”,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一定要做到有贪必肃、有腐必查、有错必纠,让公权力监督不留空白。(杨宏斌 阮雪冰 陈帆) 【典型案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查处) 2019年8月,某市一社区村民小组长沈某,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村民小组是农村最基层的组织,小组长可谓是“最小的官”。沈某为何犯罪?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初,某汽车配件公司负责人徐某找到时任该市某社区三组组长的沈某,表示想在三组临近高速公路入口处租一块土地修建汽修救援中心。沈某表示同意,并邀约3名群众代表与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三组17余亩集体土地租给徐某,年租金2.3万元,租赁期15年。 见土地租赁有利可图,沈某的儿子找父亲提出购地要求。2016年9月,其子与三组签订购地合同,以5万元/亩价格,先后两次购买三组土地5.15亩和4.30亩。购得土地后,其子将该地块进行平整、硬化、建围墙,随后分别租给他人建设塑料厂、胶厂等,每年收取租金12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沈某先后5次将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他人,面积共40.77亩,三组集体非法获利人民币89.9万元,用于集体开支或以分红方式直接发给组民。 沈某作为三组组长,既未向国土主管部门报批,又未召开居民集体会议决定,仅与部分群众代表商议,便将组集体土地出租、转让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并从中牟利。2018年11月,该市纪委监委给予沈某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办事处党委依规依法解除其三组组长职务。最终,沈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刑。(廖 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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