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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101个罪名(7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警务督察队长借督察之名帮醉驾嫌疑人脱罪       
 
发布日期:2022-09-2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1453     字体:      

【案例情景】

翟某某是某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某日凌晨,某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翟某某因涉嫌酒后驾车,被现场执法的交警查获,抽血检测达到醉驾标准。为逃避处罚,王某某拜托当晚一起吃宵夜饮酒的同事姚某,与妻子一起找到翟某某,请他帮忙脱罪。

此间,翟某某多次给市交警三中队中队长打电话,请其在处理王某某醉驾被查处一事上予以关照。一个月后,交警通知王某某到市交警三中队接受处罚,姚某打电话告知翟某某。在办案民警对王某某的讯问笔录以及王某某自述材料中,王某某均承认了自己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但在民警与王某某核对讯问笔录时,翟某某借督察之名进入办案区讯问现场,过问王某某的讯问情况。这时,王某某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声称其被查获的当天只是将车启动点火但并没有行驶。翟某某遂要求办案民警吕某某将讯问笔录中,描述王某某案发当晚饮酒后驾车行驶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王某某是饮酒后驾车启动准备走时,被交警拦停”吕某某无奈进行了修改。

后有群众反映翟某某包庇王某某醉驾问题,纪委监委经对翟某某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翟某某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决定判处翟某某拘役三个月。

【罪名解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海警机构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具有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恶意,并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刻教训】

每个人都应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做到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无儿戏,我们为人办事一定要守底线,“把纪律挺在前面”不踩纪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高压线”,以身试法甚至执法犯法,悔恨的眼泪不能挽救失去的幸福生活,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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