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党建专栏 > 党群工作
案说101个罪名(71)|暴力取证罪
————民警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发布日期:2022-09-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宜昌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1521     字体:      

【案例情景】

周某是某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被抢劫的报案电话后,周某通过查看监控,迅速锁定某村村民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天傍晚,周某等人在副所长贾某某的带领下,前往某村传讯许某,却扑了个空。

贾某某决定传唤许某妻子鲁某到镇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鲁某以制作的笔录中一句话与其叙述不一致为由,拒绝捺指印。经周某多次解释,鲁某依然拒绝捺指印。周某一气之下朝鲁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并辱骂鲁某。

鲁某不知道当时自己已怀孕两个月,被踢后下腹疼痛,周某让同事将其带到其他房间休息。

鲁某被允许回家后,前往医院治疗,治疗无效最终流产。经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鲁某系早孕期,外伤后致先兆流产,构成轻伤。

县纪委监委收到周某暴力取证问题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周某如实供述了当天发生的事情经过。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中,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取证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罪名解释】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在公安、检察、法院、监机关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既包括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行为,也包括采取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深刻教训】

办理公事同办理私事一样,应该注意保持理智不冲动,尤其是办公事一定要依法办理,因为法不分公和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能违法办事,执法者首先要做到守法。



上一篇:说101个罪名(70)|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下一篇:案说101个罪名(7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